山东洁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




    厌氧污水干扰素(Q/JQ0022021)

    1 范围

      本标准规定了厌氧污水干扰素的要求、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、使用方法、安全与防护。

    投加厌氧污水干扰素,可以有效解决结垢问题,增强污泥活性,增强反应器的抗负荷冲击能力,降低其对设备的腐蚀,抑制污水厌氧处理过程中的黑色晶体物,从而减少设备维护,延长厌氧污水处理系统设施检修周期,降低运行成本,提高系统运行的安全性。本产品将在很大程度上延缓污水反应器 UASB 系统结垢,不堵塞管道,器壁和填料;将结垢性离子,特别是在厌氧反应过程中,产生Mg2+、 聚磷菌释放的 PO43-、蛋白质分解产生的 NH4+和共同在上清液中形成的磷酸铵镁干扰、分散、包裹在水中,或沉积在污泥中,经排泥处理 排出系统外。

    2 引用标准

      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    GB 191-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    GB/T 601-1988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(容量分析)用标准溶液的制备

    GB/T 602-1988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(neq ISO 6353-1:1982)

    GB/T 603-1988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(neq ISO 6353-1:1982)

    GB/T 1250-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

    GB/T 6678-1986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

    GB/T 6686-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(neq ISO 3696-1:1987)

    3 要求

    3.1   外观:淡黄色透明液体 

    3.2   厌氧污水干扰素应符合表1要求。

    1

    名称

    厌氧污水干扰素

    外观

    无色到深红色透明液体 

    密度 (25g/cm3)

    1.05

    PH(1%)

    1-3

     

    4 试验方法

   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,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,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/T 6682规定的三级水。

    试验中所需要标准溶液、杂质标准溶液、制剂及制品,在没有注明其它要求时,均按GB/T601GB/T602GB/T603规定制备。

    4.1 密度的测定

    4.1.1 仪器、设备

    4.1.1.1 密度计:分度值为0.001g/cm3

    4.1.1.2 恒温水浴:温度控制在25±0.1℃。

    4.1.1.3 玻璃量筒:500ml

    4.1.1.4 温度计:0~50℃,分度值为0.1℃。

    4.1.2 分析步骤

      将试样注入清洁、干燥的量筒内,不得有气泡,将量筒置于25℃的恒温水浴中。待温度恒定后,将清洁、干燥的密度计缓缓地放入试样中,其下端应离筒底2cm以上,不能与筒壁接触。密度计的上端露在液面外的部分所沾液体不得超过2~3分度。待密度计在试样中稳定后,读出密度计弯月面下缘的刻度(标有读弯月面上缘刻度的密度计除外),即为25℃试样的密度。

    4.2 pH(原液)的测定

    4.2.1 仪器、设备

    4.2.1.1 酸度计:精度0.02pH,配有饱和甘汞参比电极、玻璃测量电极或复合电极。

    4.2.2 分析步骤

       将试液倒入烧杯中,置于电磁搅拌器上,将电极浸入溶液中,开动搅拌。在已定位的酸度计上读出pH值。

    4.3 pH1%)的测定

    4.3.1 仪器、设备

    4.3.1.1 酸度计:精度0.02pH,配有饱和甘汞参比电极、玻璃测量电极或复合电极。

    4.3.2 分析步骤

      1g试液倒入100ml的烧杯中,加入99g水,搅拌均匀后,置于电磁搅拌器上,将电极浸入溶液中,开动搅拌。在已定位的酸度计上读出pH值。

     

    5 检验规则

    5.1 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,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检验。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要求。

    5.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。

    5.3 每批产品应不超过5t

    5.4 GB/T 6678-19866.6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。

    采样时先充分搅匀,用玻璃管或聚乙烯塑料管插入桶深的三分之二处采样。总量不少于1000ml。充分混匀,分装入两个清洁、干燥、带磨口塞的瓶中,密封。瓶上贴标签,注明: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批号、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。一瓶供检验用,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。

    5.5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。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整批产品不能验收。

    5.6 采用GB/T 125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。

    5.7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》的规定办理。

    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    6.1 厌氧污水干扰素的包装桶上应涂刷牢固的标志,内容包括: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商标、批号或生产日期、净重、厂址及GB 190-1900规定的“腐蚀品标志”、GB191-1990规定的“向上”标志。

    6.2 每批出厂的厌氧污水干扰素应附有质量合格证,内容包括:生产厂名、产品名称、商标、批号或生产日期、净重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及本标准编号。

    6.3 厌氧污水干扰素采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装,每桶净重25kg,或根据客户需要确定。

    6.4 常温下,储存于避光阴凉干燥处。

    6.5 常温储存于阴凉干燥处的贮存期自生产之日起十个月。

    7 使用方法、安全与防护

      使用时,根据厌氧系统结垢程度、具体水质工况选择合适使用方法,厌氧污水干扰素在厌氧生化反应器前端投入。典型用量 80150 mg/L;直接用计量泵加入系统或水稀释后加入系统。最适宜用量可据实际水质进行调整。

     厌氧污水干扰素具有一定刺激性,操作时应注意劳动保护,避免与皮肤、眼睛等接触,一旦接触后请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。